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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4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了责任部门,以保证上述资金使用的安全,使得投资理财活动能够得到监督和保障。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一年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在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前就上述议案相关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做必要的回避,并按照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 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利率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低于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未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未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刘天民: 程安林: 王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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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